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83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余毅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毅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23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毅洪,男,1974年9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平市。2017年1月1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住家。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毅洪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洁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毅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毅洪经电话联系后,于2017年1月12日14时30分许,去到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祥荻桥头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向余某真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重0.1克,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余毅洪处缴获人民币100元、手机1部,同时在余某真身上缴获其向余毅洪购买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另查明,被告人余毅洪其患有艾滋病、肝硬化代偿期、慢性丙型肝炎、肺结核、胸椎结核等疾病,开平市看守所不予收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余毅洪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余某真、张某1、梁某念证言及辨认笔录、毒品毒资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扣押清单、称重笔录及图片、取样笔录及图片、检定证书通话记录清单、抓获经过、病例资料、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毅洪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毅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德展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陈俊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