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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怀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怀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949号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八一路123号恒达商城B幢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05332961Q。法定代表人:杨红,总经理。被告:陈怀斌,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怀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文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谢 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