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执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俞盛军、金军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盛军,金军民,宁波豪森服饰辅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俞盛军,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金军民,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宁波豪森服饰辅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8746986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南路285弄2号(6-4)。法定代表人:马秋玲,经理。本院在执行俞盛军与金军民、宁波豪森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金军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俞盛军执行款888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宁波豪森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舒 杰代理审判员 胡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 记员 徐蒋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