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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29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曾用名郭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女,汉族,不识字,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陕0728民初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第二项确定“婚生女李某甲由原告李某某抚养,被告杨某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000元,定于2017年5月17日前付清;”。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杨某某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李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支付抚养费100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于2017年6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给付抚养费10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8民初46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杨昌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家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