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民终4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与戴孝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戴孝军,张立军,济南万路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4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王存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忠,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孝军,男,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琦(系被上诉人戴孝军女婿),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军,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原审被告:济南万路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公司)与被上诉人戴孝军、张立军及原审被告济南万路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6)鲁0124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寿财保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周江审判员  郭维敬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颖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