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立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立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2404号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号14幢101室。法定代表人:刘素珍,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宜,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立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二路30号。法定代表人:左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立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根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