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民初10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信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信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2民初1033号之二原告谢某某,男,1984年1月8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某,系江西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兼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1969年12月19日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信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信丰县嘉定镇。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系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之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本案之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长 兰雨虹审判员 钱园春审判员 袁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顾林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