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婉文与黄明中、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婉文,黄明中,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328号申请执行人:郭婉文,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黄明中,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中区3711室。法定代表人:黄明中。申请执行人郭婉文与被执行人黄明中、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510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黄明中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蔡岳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