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高明丽、李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高明丽,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法定代理人:王发珍,系行长。被执行人:高明丽。被执行人:李军。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高明丽、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经网络查询及申请人提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83909.71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执行案号为(2017)吉0602执85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金廉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