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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湖北净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净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376号原告:湖北净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经济开发区天舜大道26号。法定代表人:康红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德超,男,该公司市场部总监。被告: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梅元庄。法定代表人:李利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东,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大龙,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湖北净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净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73元,减半收取计103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志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马政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