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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8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秀云、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秀云,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顺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82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秀云,女,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银杏路2号1栋19层1号。法定代表人:程维周,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顺钊,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上诉人冯秀云、上诉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顺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476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秀云、上诉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秀云、上诉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文磊审判员  龙小丽审判员  王晓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芋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