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珠海天创时尚设计有限公司诉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天创时尚设计有限公司,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4民初2586号原告:珠海天创时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xx号。法定代表人:贺咏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菊花,女,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xx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x室。法定代表人:傅敏。被告: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店,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xx层。负责人:肖岳振。原告珠海天创时尚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天创公司)诉被告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HG公司)、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店(以下简称BHG公司盐市口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珠海天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菊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HG公司、BHG公司盐市口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珠海天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BHG公司盐市口店向珠海天创公司支付“蹀愫”品牌合作经营销售货款110840.29元;2.判令BHG公司盐市口店返还“蹀愫”品牌经营保证金5000元;3.判令BHG公司盐市口店返还“kisskitty”品牌经营保证金50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BHG公司盐市口店承担;5.BHG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珠海天创公司与BHG公司盐市口店于2015年11月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约定珠海天创公司在BHG公司盐市口店经营的商场设立“蹀愫”品牌专柜销售商品,由BHG公司盐市口店向顾客收取货款,并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比例,由BHG公司盐市口店向珠海天创公司支付合作经营销售款。自2016年5月起,BHG公司盐市口店一直未按照约定向珠海天创公司支付合作经营销售款,经珠海天创公司多次催告,BHG公司盐市口店仍拒绝支付款项。至今为止,BHG公司盐市口店共拖欠珠海天创公司合作经营销售款共人民币110840.29元。珠海天创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BHG公司盐市口店支付经营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双方的合作合同已于2016年9月19日终止。BHG公司盐市口店应当向珠海天创公司返还保证金。经珠海天创公司多次催告,BHG公司盐市口店仍然拒绝返还。原告在BHG公司盐市口店经营经营的商场设立“kisskitty”品牌专柜销售商品,并于2015年3月16日向BHG公司盐市口店支付“kisskitty”品牌专柜经营保证金5000元,双方的合同已于2016年9月19日终止,BHG公司盐市口店应当向珠海天创公司返还保证金。经珠海天创公司多次催告,BHG公司盐市口店仍然拒绝返还。珠海天创公司与BHG公司盐市口店基于自愿平等原则订立了合作经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BHG公司盐市口店拒绝向珠海天创公司支付合作经营销售款和返还保证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BHG公司盐市口店是BHG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作为设立BHG公司盐市口店的BHG公司,应当对BHG公司盐市口店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BHG公司、BHG公司盐市口店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BHG公司盐市口店系BHG公司设立的分公司。珠海天创公司(乙方)与BHG公司盐市口店(甲方)签订《BHG(北京)百货合作经营合同》、《BHG(北京)百货合作经营合同专用条款》及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进行合作经营,乙方在签订合同同时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经营保证金,由甲方无息保管,在乙方经营期间以及乙方撤场后,在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如没有发生乙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欺诈等责任,保证金由甲方无息返还给乙方。甲方提供位于四川省成都市xx号的BHG(北京)百货盐市口店鞋区域。乙方提供的商品品牌为“蹀愫”、使用面积34平方米和“kisskitty”、使用面积25平方米,品种为女鞋,税率为17%;货款结算的账期为30天,对账日为到账期后10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向后顺延至甲方的第一个工作日);送发票时间为到账后15日内,付款日为到账期后25日以后。合同自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有效。双方同时对促销服务费等进行约定。2015年3月16日,珠海天创公司向BHG公司盐市口店支付“蹀愫”经营保证金5000元和“kisskitty”经营保证金5000元。2016年6月,珠海天创公司销售“蹀愫”发票金额为87147.67元,扣除电费、宣传促销服务费等3847.81元,实结金额83299.86元;2016年7月,珠海天创公司销售“蹀愫”发票金额为17673.45元,扣除电费、宣传促销服务费等2258.4元,实结金额15415.05元;2016年8月,珠海天创公司销售“蹀愫”发票金额为15671.62元,扣除电费、宣传促销服务费等4140.39元,实结金额11531.23元;2016年9月,珠海天创公司销售“蹀愫”发票金额为594.15元,实结金额594.15元。至今BHG公司盐市口店没有支付上述货款,也没有退还保证金。珠海天创公司已撤场。上述事实的认定,有珠海天创公司提交的珠海天创公司营业执照、BHG公司及BHG公司盐市口店的工商信息查询单、《合作经营合同》及附件、《BHG(北京)百货合作经营合同专用条款》、经营保证金收据、BHG公司盐市口店销售凭证营业员留存联、《联营厂商付款通知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场税票送达回执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珠海天创公司与BHG公司盐市口店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及附件、《BHG(北京)百货合作经营合同专用条款》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BHG公司盐市口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珠海天创公司支付货款并退还经营保证金。本案中,珠海天创公司主张BHG公司盐市口店尚欠其2016年6-9月合作经营销售货款110840.29元以及应退还其经营保证金10000元,并提交了相应的销售凭证、《联营厂商付款通知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场税票送达回执单及经营保证金收据予以佐证,因BHG公司盐市口店以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方式放弃对珠海天创公司主张的事项进行抗辩,且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尚欠的2016年6-9月合作经营销售货款以及退还经营保证金,而本案现有证据中并不能证明珠海天创公司在经营中存在扣除保证金情形,故珠海天创公司请求BHG公司盐市口店支付2016年6-9月合作经营销售货款110840.29元以及退还其经营保证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BHG公司盐市口店系BHG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故BHG公司盐市口店的上述民事责任由BHG公司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天创时尚设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6-9月“蹀愫”合作经营销售货款110840.29元并退还经营保证金5000元;二、被告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天创时尚设计有限公司退还“kisskitty”经营保证金5000元;二、驳回原告珠海天创时尚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8.5元,由被告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燕云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