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1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高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1民初68号原告:程某某,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某,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同年2月27日中止审理,5月3日恢复审理。原告程某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以其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计53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常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