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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1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高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1民初68号原告:程某某,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某,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同年2月27日中止审理,5月3日恢复审理。原告程某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以其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计53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常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