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5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文、施浩与陕西金泰恒业西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金泰恒业西城置业有限公司,杨文,施浩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56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金泰恒业西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亚鹏。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厚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浩。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南。上诉人陕西金泰恒业西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文、施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金泰恒业西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金泰恒业西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金泰恒业西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99元,减半收取为1049.50元,由上诉人陕西金泰恒业西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雪晴审 判 员 何 强代理审判员 姬 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