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执7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李敬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李敬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7830号申请执行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88号圣丰广场17楼全层(1701-1709单元)、18楼全层(1801-1809单元)以及9楼901-907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1788459-5。法定代表人:王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龙,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沛贤,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敬刚,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区,。关于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李敬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3109.8元、利息及逾期利息(截至2015年3月18日利息6078.55元,罚息6656.74元;逾期利息自2015年3月19日起以53109.8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实际利率上浮50%计算至判决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240元、公告费134.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1月10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的辖区,本院依法委托该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在该院辖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该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6月9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78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李 端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震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