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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遵义市金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高红英、刘红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金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高红英,刘红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247号原告:遵义市金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XX路204号。法定代表人:吴键,职务:董事长。被告:高红英,女。被告:刘红莉,女。原告遵义市金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红英、刘红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遵义市金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金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原告遵义市金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曾祥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