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遵义市金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高红英、刘红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金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高红英,刘红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247号原告:遵义市金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XX路204号。法定代表人:吴键,职务:董事长。被告:高红英,女。被告:刘红莉,女。原告遵义市金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红英、刘红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遵义市金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金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原告遵义市金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曾祥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