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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4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李云尤与北京天天向上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尤,北京天天向上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4275号原告:李云尤,男,199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被告:北京天天向上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刘寞野。原告李云尤与被告北京天天向上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李云尤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云尤负担。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朱溯亚?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