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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终3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甄荔琴、邢宝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甄荔琴,邢宝臣,邢玉鑫,孙国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终3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甄荔琴,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宝臣,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邢玉鑫,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颖,宾县宾州镇胜利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国兰,女,1954年7月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芬(系孙国兰女儿),女,197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上诉人甄荔琴、邢宝臣、邢玉鑫因与被上诉人孙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5民初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甄荔琴、邢宝臣、邢玉鑫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甄荔琴、邢宝臣、邢玉鑫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甄荔琴、邢宝臣、邢玉鑫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甄荔琴、邢宝臣、邢玉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宇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胡世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国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