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徐生华与郭忠和、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生华,郭忠和,刘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252号原告:徐生华,男,1953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郭忠和,男,195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刘艳,女,197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徐生华与被告郭忠和、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郭忠和、刘艳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宋维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