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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许胜军与曹铁汉、赵大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胜军,曹铁汉,赵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146号申请人许胜军,男,1965年4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江北街。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曹铁汉,男,1973年12月24日生,汉族,通化晟达汽车贸易公司股东,住浑江区红旗街。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赵大伟,男,1983年8月9日生,汉族,通化晟达汽车贸易公司股东,住浑江区新建街。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许胜军与被执行人曹铁汉、赵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二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曹铁汉名下有一台车,赵大伟名下有一处房屋,均已作抵押,不适宜执行,又均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602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夏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