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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4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仲平与合肥市市政工程第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仲平,合肥市市政工程第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021号原告:李仲平,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娟,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市政工程第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四星大厦。法定代表人:骆志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朝晖,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琰,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仲平与被告合肥市市政工程第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仲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发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时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