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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雪诉被告辽宁合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辽宁合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1276号原告:张雪,女,1989年3月9日生,汉族,黑龙江省肇州县人,个体,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晶晶,辽宁攻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合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法定代表人:王俊一,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诉被告辽宁合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保全费82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蔡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