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昆明市官渡区振通汽配经营部诉禄劝帅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官渡区振通汽配经营部,禄劝帅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2845号原告昆明市官渡区振通汽配经营部,经营场所昆明市官渡区XXX。登记经营者周孝雄,男。被告禄劝帅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屏山镇永平村。法定代表人姚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官渡区振通汽配经营部诉被告禄劝帅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市官渡区振通汽配经营部于2017年6月59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官渡区振通汽配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官渡区振通汽配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昆明市官渡区振通汽配经营部负担,其余545元退还原告昆明市官渡区振通汽配经营部。审 判 长 李 勇人民陪审员 王金梅人民陪审员 杨嘉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