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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帅与张基宏、谭凯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帅,张基宏,谭凯凯,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鄢帅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806号原告:陈帅,女,汉族,1982年12月11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张基宏,男,汉族,1995年7月1日出生,住即墨市。被告:谭凯凯,男,汉族,1988年5月17日出生,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8-2裕龙国际中心*层。被告:鄢帅帅,女,汉族,1982年1月31日出生,住山东省即墨市。原告陈帅诉被告张基宏、谭凯凯、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鄢帅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陈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帅负担。审 判 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张朝霞人民陪审员  邱 怡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