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民终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黄仙鹤与蒋绍军、湖南省隆回路桥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仙鹤,蒋绍军,湖南省隆回路桥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民终10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仙鹤。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绍军。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名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隆回路桥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胜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善。上诉人黄仙鹤因与被上诉人蒋绍军、湖南省隆回路桥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仙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22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黄 素审 判 员 彭卫民代理审判员 刘 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