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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军与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军,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1942号原告:沈军,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王涛,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沈军与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沈军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沈军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