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5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学英申请执行谢云伦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学英,谢云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5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学英,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谢云伦,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郑学英与被执行人谢云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9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云伦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郑学英代为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执行费11000元的义务,申请人郑学英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谢云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但谢云伦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2017年1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谢云伦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执行措施,同时经“点对点”和“总对总”查找,发现被执行人谢云伦名下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存款1539.21元(本院已经冻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677元,其他银行无存款和开户信息,无房地产、无车辆、无证券股票、无船舶等财产信息。另查明,现被执行人谢云伦长期在外,去向不明,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未发现尚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人郑学英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7日本院将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人郑学英后,其自愿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郑学英与被执行人谢云伦追偿权纠纷(2017)渝0111执56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何丽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