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1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某,马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636号原告:张某某某,女,回族。被告:马某某某,又名马欧地,男,回族。原告张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某某某负担。审判员 钱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马惠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