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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移送杨云志、周光兴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云志,周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186号移送部门: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云志被执行人:周光兴本院在执行(2014)旌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杨云志、周光兴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执行人杨云志现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执行人周光兴现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180000.00元,权利人至今尚未受偿金额96982.31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曾桂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