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长虹与山东泰山云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虹,山东泰山云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山东五岳园林市政有限个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322号原告:刘长虹,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泰安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泰山云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石永刚。第三人:山东五岳园林市政有限个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韦中朴。原告刘长虹与被告山东泰山云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五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案。原告刘长虹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虹撤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刘长虹负担。审 判 长 李 建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兴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