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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韦广殿与李国长、临泉县城关镇胜利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广殿,李国长,临泉县城关镇胜利小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民终8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韦广殿,男,194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长,男,195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泉县城关镇胜利小学,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港口路98号,组织机构代码76900127-2。法定代表人:赵国春,该校校长。上诉人韦广殿因与被上诉人李国长、临泉县城关镇胜利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3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韦广殿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增判临泉县城关镇胜利小学支付韦广殿工程款4700元、代理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1991年1月12日韦广殿向临泉县城关镇胜利小学借款4000元,该事实认定错误,韦广殿没有借该款。李国长、临泉县城关镇胜利小学未答辩。韦广殿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国长、临泉县城关镇胜利小学支付其工程款109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0年,临泉县城关镇胜利小学为建造该校教学楼与临泉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李国长为实际承包人。因负责木工工程的案外人代云忠工程进度慢、质量差,临泉县城关镇胜利小学又安排韦广殿代为承建部分木工工程。该教学楼工程于1991年完工并交付使用。2008年12月29日,李国长从临泉县城关镇胜利小学领取工程款11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临泉县城关镇胜利小学安排韦广殿代为承建临泉县城关镇胜利小学教学楼部分木工工程,韦广殿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教学楼部分木工工程,并交付使用。临泉县城关镇胜利小学应按照韦广殿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李国长提供的从临泉县城关镇胜利小学原会计账上摘抄韦广殿借款清单,并经临泉县城关镇胜利小学原会计普金荣、李立二人核实,与原帐相符。其证明韦广殿向临泉县城关镇胜利小学借款10900元。其借款分别为1991年1月12日韦广殿向临泉县城关镇胜利小学借款4000元、同年5月20日借款3000元、1992年1月18日借款2000元、1993年1月15日借款500元、1994年9月借款1400元。1994年9月借款1400元经鉴定并非韦广殿书写,1991年5月20日借款3000元、1992年1月18日借款2000元、1993年1月15日借款500元,临泉县城关镇胜利小学未举出韦广殿借款凭证,韦广殿对该借款也不认可。1991年1月12日韦广殿向临泉县城关镇胜利小学借款4000元,韦广殿认可是其出具的,但否认是向临泉县城关镇胜利小学借款,因该笔借款在时间和款数上与李国长提供的从临泉县城关镇胜利小学原会计账上摘抄韦广殿借款清单相符,该笔借款予以认可。韦广殿向临泉县城关镇胜利小学借款10900元,临泉县城关镇胜利小学与李国长结算工程款时已从工程款中扣除,欠韦广殿工程款6900元应由临泉县城关镇胜利小学支付。韦广殿请求支付工程款合理部分的请求,予以支持。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临泉县城关镇胜利小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支付韦广殿工程款6900元。二、驳回韦广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8元,由临泉县城关镇胜利小学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综合各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工程款数额是否正确。本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韦广殿一审期间起诉李国长、临泉县城关镇胜利小学支付其工程款109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且韦广殿认可争议借款是向李国长所借,但否认是向临泉县城关镇胜利小学借款。因韦广殿在本案中主张李国长、临泉县城关镇胜利小学共同支付其工程款109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其向李国长的借款应从工程款中扣除。韦广殿要求增判临泉县城关镇胜利小学支付其工程款4700元、代理费5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认定的工程款数额正确,本院应予维持。韦广殿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4元,由韦广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开多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梦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