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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赵斌与陈理伟、张云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斌,陈理伟,张云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1352号原告:赵斌,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10日,农村居民,住南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庆洪,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理伟,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24日,城镇居民,住南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莺莺,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平,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14日,城镇居民,住南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罗,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斌与被告陈理伟、张云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赵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斌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赵斌负担。审 判 长  张 玲人民陪审员  夏崇祥人民陪审员  刘吉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向兰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