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秀菊与徐有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菊,徐有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791号原告:李秀菊,女,1962年6月15日生。被告:徐有权,男,1979年6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菊诉被告徐有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秀菊负担。审判员 沙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孙秋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