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3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蔡登峰与俞荣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登峰,俞荣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3348号原告:蔡登峰,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陈正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毅,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荣胜,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登峰为与被告俞荣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登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蔡登峰负担。审 判 员 杨 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阮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