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苏杰与茆亮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杰,茆亮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672号申请执行人苏杰,男,1987年2月2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茆亮同,男,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苏杰与被执行人茆亮同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茆亮同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茆亮同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海民初字第01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立刚代理审判员 董 京代理审判员 宋世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