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辖终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瑞瑞、孔莉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瑞瑞,孔莉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辖终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瑞瑞,女,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现住杭州市拱墅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莉莉,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上诉人张瑞瑞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2民初28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1、《订货协议》明确约定上诉人张瑞瑞是收款人,因而本案接受货币的一方是上诉人张瑞瑞;2、根据《订货协议》,被上诉人孔莉莉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标的物是钢材而非货款,被上诉人是自行提货,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杭州市××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签订的《订货协议》,被上诉人孔莉莉支付货币向上诉人购买钢材,本案接收货币一方是上诉人方,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确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乐清市不当,予以纠正。本案上诉人张瑞瑞经常居住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杭州市××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2民初289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陈莉萍审 判 员 胡爱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