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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亮与安徽城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安徽城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939号原告:张亮,男,汉族,1984年9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城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古楼明珠广场商住楼C楼104-1号。原告张亮与被告安徽城开置业投资有限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张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将东关外清真寺日照阳光回迁楼东二单元二楼西户的房屋交付使用并过户给原告(4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已支付购房款利息15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及房产过户事宜的违约金5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6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以53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开发的上述房屋一套,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购房款50万元的义务,被告至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张亮确认的安徽城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查无该公司,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告知,张亮不能提供安徽城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可供送达的准确地址,亦不能提供该公司下落不明的证据,可认定没有明确的被告,应依法驳回张亮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退还张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朝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梦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