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1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郭素珍、韩京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素珍,韩京伟,山东世纪昌龙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1民初1029号申请人:郭素珍,女,1955年4月9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潍县。被申请人:韩京伟,男,1981年1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潍坊市坊子区,现住山东。被申请人:山东世纪昌龙新能源有限公司,住坊子区九龙街办袁刘李村、眉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韩京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郭素珍与被申请人韩京伟、山东世纪昌龙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用自有房产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京伟、山东世纪昌龙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培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素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