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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莪山谷基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袁炳兴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莪山谷基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袁炳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122执762号被拘留人杭州莪山谷基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袁炳兴,性别男,出生1966年8月,住址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桐庐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莪山谷基食品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莪山谷基食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2016)浙0122民初1536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杭州莪山谷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炳兴拘留十五日(自2017年06月09日起至2017年06月24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