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邓某甲与被告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邓某甲,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1017号原告:邓某某,女,系死者邓某乙之女。原告:邓某甲,男,系死者邓某乙之子。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攀,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文君,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轻骑路。负责人:贺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艳,该公司法务。原告邓某某、邓某甲诉被告宋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邓某某、邓某甲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邓某某、邓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邓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邓某某、邓某甲负担。审判员 蒋正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