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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孙正礼、青岛邦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正礼,青岛邦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703号申请执行人孙正礼,男,汉族,1964年10月18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邦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中云工业园亳州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39568180-7。法定代表人郭新敏,总经理职务。申请执行人孙正礼与被执行人青��邦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5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40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控网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本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上列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对本院(2016)鲁0281民初53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东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