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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民初2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彦博与中际北斗(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博,中际北斗(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8民初22132号原告:张彦博,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星地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研发助理,住北京市丰台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被告:中际北斗(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院1号楼2层2-027。法定代表人:常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钢,男,该公司财务经理。原告张彦博与被告中际北斗(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际北斗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彦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中际北斗公司为我缴纳2016年6月15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事实和理由:我于2016年6月15日入职中际北斗公司,双方签署劳动合同,工作至2016年12月31日,在职期间公司并未依法为我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故我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张彦博要求中际北斗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故本院对张彦博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彦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星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