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9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谢保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9执1131号被执行人:谢保平,男,38岁,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执行人谢保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3)泽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判处谢保平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缴纳罚金,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800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谢保平的银行存款6123元,查封了谢保平名下车牌号为湘E×××××的五菱牌汽车一辆,暂未扣押到位。查明被执行人谢保平名下有位于湖南省洞口县竹山村杨柳冲7202室的房产一套、名为“洞口县新鑫泰电动车行”的个体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将本案移送委托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行,洞口县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并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16)苏0829执113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熙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