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柴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4刑初130号公诉机关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柴某某,男,汉族,1984年10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和县,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安徽省和县,住马鞍山市雨山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魏广金,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某某及其辩护人魏广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2日8时许,季某2因出售扣肉价格问题在马鞍山市雨山区育才路五区菜场对面与植峰卤菜店老板被告人柴某某发生纠纷,继而互相扭打。后季某2的儿子季某1、妻子梁某又与柴某某发生扭打。期间,被告人柴某某用拳击打季某1的面部,致季受伤。经鉴定:季某1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被害人季某1的陈述;证人季某2等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与辨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柴某某系坦白。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柴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被害人主动滋事存在过错。2、被告人柴某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4、被告人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2日8时许,季某2因对马鞍山市雨山区育才路五区菜场斜对面植峰卤菜店的经营者被告人柴某某出售的扣肉比自己出售的便宜,便到植峰卤菜店门口阻止柴某某继续出售,后双方发生争执继而互殴。因季某2被打,季的儿子季某1、妻子梁某前来又与柴某某扭打在一起。期间,被告人柴某某用拳头击打季某1的面部,致季某1受伤。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季某1左眼眶外侧壁及下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上颌窦某及外侧壁骨折、左颧弓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柴某某与被害人季某1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柴某某赔偿季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季某1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季某1的陈述;证人季某2、梁某、李某、颛孙芹芹、纪某的证言;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与辨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柴某某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汪德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1)有悔罪表现的;(1)没有再犯罪的危险;(1)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