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张国汉与被执行人丹东市国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汉,丹东市国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执13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汉,男,1963年4月16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委托代理人王雪慧,女,汉族,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被执行人丹东市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张新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君,辽宁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汉与被执行人丹东市国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国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丹东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丹仲裁字(2016)第55号裁决书,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丹东市国泰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国汉与被执行人丹东市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国汉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丹东仲裁委员会丹仲裁字(2016)第55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白银河执行员 于学宁执行员 李国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