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4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赖建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4382号被执行人:赖建新,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平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赖建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罚进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向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未查到被执行人赖建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赖建新应缴纳罚金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43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