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2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沈娟与李品霜、怀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娟,李品霜,怀学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729号原告:沈娟,女,1969年5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李品霜,男,198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怀学勇,男,197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安安徽省明光市。原告沈娟与被告李品霜、怀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李品霜、怀学勇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宋维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