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3刑初371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某,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9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1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奉化区看守所。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奉检刑诉〔2017〕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本区锦屏街道广平路经营的神采飞扬游戏厅内,摆放大型电子游戏机“无敌财神”、“狮子老虎”、“捕鱼”各1台(3台游戏机每台均同时可供8人使用),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雇佣他人进行管理,从中非法获利,至2017年1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已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000元。经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认定,上述电子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在本案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安某、岳某、孙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收缴物品清单,收缴收据,电子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叶某某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七千元,继续予以追缴;作案工具大型电子游戏机“无敌财神”、“狮子老虎”、“捕鱼”各1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方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以开设赌场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