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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陈金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陈金术,郑香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99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大道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857506350J。主要负责人:刘宾,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瑞英,上海金钻(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鹤,上海金钻(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金术(曾用名陈金糯),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申请人:郑香缘,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被告陈金术、郑香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金术、郑香缘名下位于福鼎市××办事处××里1××号的房地产(房产权证号:鼎房权证TS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国用(××)字第××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以其信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金术、郑香缘共有的位于福鼎市××办事处××里1××号的房地产(房产权证号:鼎房权证TS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国用(××)字第××号),期限三年。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雪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美玲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