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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玉玲与金宏业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玲,金宏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23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玲,女,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金宏业,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乌尔旗汗第一中小学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申请执行人王玉玲与被执行人金宏业离婚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金宏业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玉玲依法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宏业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玉玲财产分割款165946元、案件受理费1950元,共计167896元。交纳执行费24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1730号民事调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